【以案释法】全南县燃气领域3起典型违法案件通报
为深入推进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充分发挥典型违法案件的警示教育作用,维护燃气安全和行业秩序,现通报球天下体育:燃气领域3起典型违法案件如下。
案例一:2024年5月14日,县住建局会同县城管局开展燃气领域联合执法,发现全南县南迳液化气站未对燃气用户农家柴火房等1家餐饮企业(场所)定期进行入户安全检查,致使该餐饮企业(场所)油气混用等安全隐患问题未得到整改。2024年7月22日,县城管局对全南县南迳液化气站处以罚款1万元、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2024年5月14日,县住建局会同县城管局开展燃气领域联合执法,发现全南县保顺液化气站未对燃气用户福人餐馆、顺景美食等3家餐饮企业(场所)定期进行入户安全检查,致使上述2家餐饮企业(场所)油气混用等安全隐患问题未得到整改。2024年7月22日,县城管局对全南县保顺液化气站处以罚款1万元、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2024年5月14日,县住建局会同县城管局开展燃气领域联合执法,发现全南县樟陂迳液化气站未对燃气用户康师傅酒家、农家柴火房、印象全南等3家餐饮企业(场所)定期进行入户安全检查,致使上述3家餐饮企业(场所)油气混用等安全隐患问题未得到整改。2024年7月17日,县城管局对全南县樟陂迳液化气站处以罚款1万元、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40元的行政处罚。
二、法律依据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燃气经营者应当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节约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2.《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七款规定:燃气经营者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案件启示
定期开展入户安检,是燃气企业应尽的责任义务,是保障燃气安全、预防燃气事故的重要措施,通过有效的入户安检,企业可以更直接地了解用户的燃气使用情况,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有效减少燃气安全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