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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全南县燃气领域3起典型违法案件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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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全南县燃气领域3起典型违法案件通报

为深入推进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充分发挥典型违法案件的警示教育作用,维护燃气安全和行业秩序,现通报球天下体育:燃气领域3起典型违法案件如下。

案例一:20245月14日,县住建局会同县城管局开展燃气领域联合执法发现全南县南迳液化气站未对燃气用户农家柴火房等1家餐饮企业(场所)定期进行入户安全检查,致使该餐饮企业(场所)油气混用等安全隐患问题未得到整改2024年7月22日,县城管局对全南县南迳液化气站处以罚款1万元、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20245月14日,县住建局会同县城管局开展燃气领域联合执法发现全南县保顺液化气站未对燃气用户福人餐馆、顺景美食等3家餐饮企业(场所)定期进行入户安全检查,致使上述2家餐饮企业(场所)油气混用等安全隐患问题未得到整改2024年7月22日,县城管局对全南县保顺液化气站处以罚款1万元、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20245月14日,县住建局会同县城管局开展燃气领域联合执法发现全南县樟陂迳液化气站未对燃气用户康师傅酒家、农家柴火房、印象全南等3家餐饮企业(场所)定期进行入户安全检查,致使上述3家餐饮企业(场所)油气混用等安全隐患问题未得到整改2024年7月17日,县城管局对全南县樟陂迳液化气站处以罚款1万元、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40元的行政处罚。

二、法律依据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燃气经营者应当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节约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2.《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七款规定:燃气经营者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案件启示

定期开展入户安检,燃气企业应尽的责任义务,是保障燃气安全、预防燃气事故的重要措施,通过有效的入户安检,企业可以更直接地了解用户的燃气使用情况,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有效减少燃气安全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