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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变更、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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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部门全南县公安局各派出所户籍窗口

申请条件:公民申请变更姓名、符合法律政策规定的,本人或者监护人应当凭书面申请,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

除妇女去掉夫姓和称氏变更姓名外,更名后应将原姓名登记在“曾用名”项目栏。

办理流程(一)对符合条件、证明材料齐全,且按规定可以当场办理的,应当当场予以办理;

  (二)对符合条件、证明材料齐全,但按规定需调查核实、上报审批(审核)的,应当按规定进行调查核实、上报审批(审核);

  (三)对不符合条件或者证明材料不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处理意见或者应当补充的证明材料。

所需材料:

未满十八周岁的,应由父母协商一致并同时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父母一方因故不能到派出所的,可以提供未到场一方书面同意声明,并通过公证或者现场视频等方式确认同意后,予以办理。已满八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还应当征得本人签字同意;已满十八周岁的,由本人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

      已满十六周岁所需材料:1、居民户口簿 2、居民身份证 3、无犯罪记录证明

未满十六周岁所需材料:1、居民户口簿 2、居民身份证 3、《出生医学证明》

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