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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赣全环行罚〔202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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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

罚〔20243

新余思贤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4MA399Y3A34

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高新开发区城东渝东大道3208号广城建材家居博览中心一期5060号

法定代表人:章小庆

根据群众投诉,赣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新余思贤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全南县天排山废旧电池拆解项目进行调查。经查,你公司全南县天排山废旧电池拆解项目于2023年9月份建成投产,该项目投资总额为16.6062万元,该项目未取得县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环评批复,即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属于建设项目未批先建,有你公司总经理章杰项目现场管理人员李儒亮签字确认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江西鼎智蓝土地房地产评估规划勘测有限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编号:江西鼎智蓝(2024)资(估)字第021号)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2024年3月29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赣全环罚告字〔2024〕2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理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和提出听证申请的权利。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的书面陈述申辩中,未对本案拟处罚意见提出异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及《江西省生态环境厅球天下体育:印发<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的通知》(赣环规字〔2023〕1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细化规定:环评文件类别为报告书的,且已投入使用的,处罚幅度(A)/%:4≤A≤5。我局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陆仟陆佰肆拾贰圆肆角捌分(小写?6642.48)。

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江西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书,凭缴款编码到工行、农行、中行、建行、邮储银行足额缴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赣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赣州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4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