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赣全环行罚〔2024〕5号
章小庆:
居民身份证号码:360**219*7100***3
住址: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亚新北路126号
根据群众投诉,赣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新余思贤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位于全南县天排山废旧电池拆解项目进行调查。经查,你公司全南县天排山废旧电池拆解项目于2023年9月份建成投产,该项目在建设过程中,未配套建设污染治理设施。
查询新余思贤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工商营业执照信息,你作为新余思贤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应当对新余思贤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在全南县天排山废旧电池拆解项目建设过程中未配套建设污染治理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负相应法律责任。
以上事实属于建设项目违反环保“三同时”制度,有你公司总经理章杰和项目现场管理人员李儒亮签字确认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以及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规定。
2024年3月29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赣全环罚告字〔2024〕4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理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和提出听证申请的权利。你公司在2024年4月6日提出了书面陈述申辩意见,称你公司已积极采取相关措施,消除影响,符合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形,申请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2024年4月29日,我局召开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审议该案件,经会议讨论同意,鉴于你公司已经积极履行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符合从轻处罚情节,对你公司陈述申辩意见予以部分采纳,决定对你予以从轻处罚。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并参照《江西省生态环境厅球天下体育:印发<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的通知》(赣环规字〔2023〕1号)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细化为:环评文件类别是报告书的,环保设施建设情况属于未建设的,处罚幅度(A/万)为:对单位(65≤A<80),对负责人(8≤A≤10)。以及第五条第四款:“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当事人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等相关文件可以作为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罚的认定依据。”之规定。我局对你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小写?50000.00)。
限你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江西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书,凭缴款编码到工行、农行、中行、建行、邮储银行足额缴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赣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赣州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4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