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赣全环行罚〔202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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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章小庆
根据群众投诉,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公司位于全南县天排山废旧电池拆解项目进行调查。经查,你公司全南县天排山废旧电池拆解项目于2023年9月份建成投产,该废旧电池拆解项目在建设过程中,未配套建设污染治理设施。
以上事实属于建设项目违反环保“三同时”制度,有你公司总经理章杰和项目现场管理人员李儒亮签字确认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以及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规定。
2024年3月29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赣全环罚告字〔2024〕3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理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和提出听证申请的权利。你公司在2024年4月6日提出了书面陈述申辩意见,称你公司已积极采取相关措施,消除影响,符合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形,申请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2024年4月29日,我局召开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审议该案件,经会议讨论同意,鉴于你公司已经进行了公开道歉、作出环保守法承诺,符合从轻处罚情节,对你公司陈述申辩意见予以部分采纳,决定对你公司予以从轻处罚。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并参照《江西省生态环境厅球天下体育:印发<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的通知》(赣环规字〔2023〕1号)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细化为:环评文件类别是报告书的,环保设施建设情况属于未建设的,处罚幅度(A/万)为:对单位(65≤A<80),对负责人(8≤A≤10)。以及第六条第一款:“实行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制度。违法行为人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可以向实施处罚的生态环境部门提出公开道歉承诺申请,生态环境部门受理违法行为人的公开道歉承诺申请后,对符合条件的违法行为人可以要求其在全省主流媒体或生态环境部门指定网站上公开道歉、作出环保守法承诺。违法行为人在指定媒体或平台公开道歉、作出环保守法承诺后,生态环境部门可以按原定罚款的 50%从轻处罚,但减少的罚款金额不得超过 30 万元;降低后的罚款额低于法定最低罚款额的,按法定最低罚款额处罚。”之规定。我局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环境风险隐患,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叁拾捌万元整(小写?380000.00)。
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江西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书,凭缴款编码到工行、农行、中行、建行、邮储银行足额缴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赣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赣州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4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