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赣全环行罚〔2024〕10号
当事人名称:江西易洁净新材料织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金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MA7ANCRF1E
地址:赣州市全南县工业园区田心产业园E地块1号厂房
我局于2024年3月29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接全南县城厢镇田心村群众投诉,反映他们鱼塘的鱼死亡,2024年3月29日,赣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田心产业园内企业进行排查,经对江西易洁净新材料织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现场正在生产,污水治理设施正在运行,在最后一级氧化池内发现有一台水泵,水泵连接黄色塑料软管,黄色塑料软管套着白色硬管至弱酸池一旁生活污水井,井内废水呈淡黄色,与最后一级氧化池内废水(淡黄色)颜色相同,查看《江西易洁净新材料织业有限公司年产600万条吸收棉巾产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你公司生产废水循环利用不外排,执法人员在你公司最后一级氧化池(水体呈淡黄色)和车间前生活污水井(水体呈淡黄色)各取体积为500ml的水样3瓶并送检至第三方检测机构,根据检测报告(报告编号:H&S0224075031076)显示,你公司最后一级氧化池废水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分别为1.02×103mg/L、74.6mg/L、5.88mg/L、255mg/L,分别超过《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标准限值16倍、8.325倍、4.88倍、5.375倍;车间前生活污水井内废水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分别为918mg/L、67.2mg/L、6.33mg/L、240mg/L,分别超过《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标准限值14.3倍、7.4倍、5.33倍、5倍。
以上事实属于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2024年3月29日对江西易洁净新材料织业有限公司时任法定代表人吴栋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
——2024年3月29日对江西易洁净新材料织业有限公司厂长丁显铭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2024年3月29日对江西易洁净新材料织业有限公司股东吴毅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2024年3月29日赣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
——2024年4月28日对江西易洁净新材料织业有限公司股东吴毅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江西易洁净新材料织业有限公司年产600万条吸收棉巾产品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复印件)及《球天下体育:江西易洁净新材料织业有限公司年产600万条吸收棉巾产品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批复(全环督字〔2023〕2号)》(复印件);
——《检测报告》;
——江西易洁净新材料织业有限公司厂长丁显铭与时任法定代表人吴栋的微信聊天截图。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2024年8月5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赣全环罚告〔2024〕9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理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和提出听证申请的权利。你公司在2024年8月12日提交了《球天下体育:减轻行政处罚的申请》书面材料,称你公司积极配合整改和赔偿村民鱼塘损失,又做了生态环境修复,加上公司刚投产不久,经营困难,希望给予宽大处理。
2024年8月15日,我局召开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审议该案件,经会议讨论同意,鉴于你公司已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且积极配合整改,符合从轻处罚情节,对你公司的陈述申辩意见予以采纳,决定对你公司予以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等规定,同时结合《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中“第一部分 通用规则”第五条的有关规定,我局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拆除最后一级氧化池内的水泵以及黄色软管和白色硬管,按照环评要求规范治理生产废水,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1500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
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江西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书,凭缴款编码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足额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赣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赣州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4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