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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南县乡(镇)临时救助备用金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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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球天下体育:在乡(镇)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全县乡(镇)临时救助备用金管理和使用,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国务院球天下体育: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江西省人民政府球天下体育: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赣府发〔2014〕46号)和《江西省临时救助操作规程》(赣民字〔2016〕141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乡(镇)临时救助备用金(以下简称备用金),是指通过公共财政预算、社会各界捐助等渠道筹集,按规定用于临时救助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备用金应按照“政府投入为主、多方共同筹集,体现救急救难、保障基本需求,安全高效运行、公开接受监督”的原则进行管理和使用。

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为临时救助备用金管理使用的责任主体,坚持谁审批,谁负责,做到权责统一,责任到人。

第二章  资金筹集

第五条  各乡(镇)设立“临时救助备用金专账”,主要用于备用金的筹集、核拨、支付等业务办理,与其它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专项管理。

第六条  县级财政部门会同民政部门,根据各乡(镇)户籍人口和上年度临时救助任务等情况,科学配置,统筹安排各乡(镇)临时救助备用资金,年初预拨不低于本年度预算40%的临时救助资金到各乡(镇),作为乡(镇)临时救助备用金。

第三章  范围标准

第七条  因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生活救助。

第八条  临时救助同一家庭同一事由在同一年度内一般只救助一次,救助标准为救助金额不超过1500元/户·次。

第四章  申请审核审批发放

第九条  申请临时救助一般以家庭为单位,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或常期居住地)的乡(镇)提出申请。对象申请临时救助时,需按乡(镇)要求提供相关证件资料,乡(镇)和村(居)要进行入户调查(含邻里走访),对申请对象的基本情况进行核实判定。一般情况下的临时救助,由乡(镇)党政联席会议审批,发生意外事件需紧急救助时,由发生地村(居)委会干部、乡(镇)民政负责人、乡(镇)分管领导和乡(镇)主要领导共同签字后实施救助(急难型临时救助可不经家庭经济状况核对)。

第十条  乡(镇)临时救助备用金采用社会化发放。社会化发放时,通过代发金融机构,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同时摘要“临时救助”。

第十一条  对因突发灾难造成急缺食品、衣物、住所的急难对象,可按照临时救助标准适度采取实物发放。购买实物应根据对象基本生活需求确定,除紧急情况外,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档案管理

第十二条  乡(镇)经办机构要完善临时救助资金明细台账和救助档案,档案由乡(镇)保存,档案的归档材料包括:本人申请报告、居民家庭经济状况申报认定表、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委托书(急难型除外)、身份证复印件(包括家庭成员)、户口簿复印件(包括家庭成员)、一卡通存折复印件、乡(镇)村(居)会议录复印件、入户调查表、审批表、乡(镇)村(居)张榜公示图片、困难证明材料、发放现金和签订授权委托书的现场照片等。

第十三条  救助对象认定条件资料等按照《江西省临时救助操作规程》(赣民字2016)141号)执行,所有临时救助对象要完善好相关资料,并将申请对象资料实时录入“数字民政”系统。

第六章  责任管理

第十四条  县级财政部门和民政部门要切实担负起乡(镇)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的业务指导、资金投入、工作保障和监督管理责任,每季度组织开展对备用金使用管理情况的专项检查,防止挤占、挪用、套取等违纪违法现象发生。

第十五条  各乡(镇)临时救助实施情况要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群众监督,对于公众或媒体曝光、检举及信访反映的问题,应及时查处并公布处理结果。

第十六条  乡(镇)对因责任不落实、在履行社会救助职责过程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等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要追回救助资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  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由乡(镇)决定停止社会救助,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可以处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县财政局、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全南县民政局   全南县财政局

2019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