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事项:
城乡低保对象认定
二、办理条件:
持有全南县户籍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
三、救助标准:
(一)城市低保标准。城市低保月人均保障标准每人每月935元。
(二)农村低保标准。农村低保月人均保障标准每人每月715元。
四、申请材料:
一证一书(即申请人身份证原件、未办理居民身份证的,可以提供户口簿、护照等公安部门发放、认可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江西省社会救助申请及核对授权书》)
五、办理流程:
1、申请受理。申请人可选择窗口申请和网络自助申请两种方式。
窗口申请: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在户籍所在地或实际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社区管委会社会救助服务窗口提出申请。
网络自助申请: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使用实名注册登录支付宝“赣服通”小程序,如实填写申请信息。
窗口申请的对象,乡镇人民政府、城市社区管委会应当当场审查材料是否齐全;网络自助申请的对象,乡镇人民政府、城市社区管委会应当在收到申请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查。应于受理申请的次日起,在申请人所在的村委会、居委会社会救助公示栏或者当地网络平台公示申请情况,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2、调查核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村(居)委会协助下,组织村(社区专干)组干部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实际生活情况等逐一调查核实,填写调查表,调查结果由调查人员与申请人(或其委托人)共同签字确认。每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与申请人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员应当回避。
3、审查。受理公示期间,群众提出重大异议且能够提供有效证明材料或者提出合理理由的,收到异议的乡镇人民
政府、城市社区管委会应当在公示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围绕争议的内容组织民主评议,无异议的,不再民主评议。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社区管委会应当在受理公示、家庭经济状况评估、民主评议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家庭是否符合条件提出初审意见,并在提出初审意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确认决定。审核确认通过的报县民政局备案,审核确认不通过的,书面告知申请人。
4、公示。公示结束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复核。
5、审批。县级民政部门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的审核意见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乡镇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应组织复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
6、发放。县民政局依据乡镇人民政府、城市社区管委会备案确认意见按月足额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
六、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七、办理地点:
全南县各乡镇(城市社区)便民服务中心
八、联系方式:0797-26077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