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生活保障政策
一、申请条件
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可以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申请低保的基本要件: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要件。
二、低保申报流程
1、申请
最低生活保障申请材料为一证一书,即身份证和《江西省社会救助申请及核对授权书》。
以家庭为单位、由任一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以家庭名义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社区管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行动不便、读写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
2、曼理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一般以家庭为单位。受理单位及受理人(乡镇民政窗口)应当指导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如实提供佐证材料,规范申请。
3、入户调查
乡镇人民政府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户籍状况,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和困难原因进行调查核实。
4、社会救助综合管理服务平台核对系统核对
乡镇村工作人员经入户调查符合条件的填写:《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声明及授权书》一式三份;户主本人签署授权书时正面照片;户主签署免责声明(并按手印)。完成以上授权后乡镇民政部门将申请人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信息录入江西省数字民政系统,经县级初审、市局复核后对申请救助对象及家庭成员的经济状况进行核对。
5、民主评议
受理公示期间,群众提出重大异议且能够提供有效证明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在村民委员会的协助下,以村(居)为单位。由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村(居)党支部和村(居)委会成员、熟悉情况的党员代表、村民代表等人员组成评议小组,围绕争议的内容组织民主评议。评议应严格按照流程进行,民主评议必须要有会议记录。
6、乡镇审核确认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社区管委会在受理公示、家庭经济状况评估、民主评议结束后,对申请家庭是否符合条件提出初审意见,并作出确认决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同意给予最低生活保障,确定保障金额,结果在村务公开栏长期公示: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不予同意,并在作出确认决定后及时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同意告知书。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社区管委会在作出确认决定后,将确认结果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必要时应根据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求移交过程性材料。
7、资金发放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据乡镇人民政府、城市社区管委会备案的确认意见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