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困办理指南
一、办理事项:特困办理指南
二、办理条件:
持有全南县户籍的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以及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一)无劳动能力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无劳动能力:
1.60 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2.未满 16 周岁的未成年人;
3.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
4.因患重大疾病导致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
5.设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无生活来源
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状况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认定为无生活来源。
1.财产状况不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的有关规定;
2.无通过离婚、赠与等方式放弃或转让应得财产份额,或放弃应得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等经济利益的行为;
3.设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所称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各类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的情形按江西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评估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法定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
1.特困人员;
2.60 周岁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3.70 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4.重度残疾人(一级、二级)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5.因患重大疾病导致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6.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7.设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救助标准:
(一)城镇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城镇特困人员供养标准每人每月1220元。
(二)农村特困自理人员供养标准。农村特困集中供养人员和分散供养人员标准每人每月930元。
(三)农村特困失能、半失能人员供养标准。农村特困失能、半失能供养标准每人每月1220元。
(四)开展城乡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服务工作。将特困失能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提高120元,达到每人每月1500元;将特困半失能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提高25元,达到每人每月375元;特困全自理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每人每月100元。
四、申请材料:
一证一书(即申请人身份证原件、未办理居民身份证的,可以提供户口簿、护照等公安部门发放、认可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江西省社会救助申请及核对授权书》)
五、办理流程:
1、申请受理。申请人可选择窗口申请和网络自助申请两种方式。
窗口申请: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在户籍所在地或实际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社区管委会社会救助服务窗口提出申请。
网络自助申请: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使用实名注册登录支付宝“赣服通”小程序,如实填写申请信息。
窗口申请的对象,乡镇人民政府、城市社区管委会应当当场审查材料是否齐全;网络自助申请的对象,乡镇人民政府、城市社区管委会应当在收到申请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查。应于受理申请的次日起,在申请人所在的村委会、居委会社会救助公示栏或者当地网络平台公示申请情况,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2、调查核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村(居)委会协助下,组织村(社区专干)组干部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实际生活情况等逐一调查核实,填写调查表,调查结果由调查人员与申请人(或其委托人)共同签字确认。每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与申请人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员应当回避。
3、审查。受理公示期间,群众提出重大异议且能够提供有效证明材料或者提出合理理由的,收到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社区管委会应当在公示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围绕争议的内容组织民主评议,无异议的,不再民主评议。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社区管委会应当在受理公示、家庭经济状况评估、民主评议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家庭是否符合条件提出初审意见,并在提出初审意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确认决定。审核确认通过的报县民政局备案,审核确认不通过的,书面告知申请人。
4、公示。公示结束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复核。
5、审批。县级民政部门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的审核意见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乡镇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应组织复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
6、发放。县民政局依据乡镇人民政府、城市社区管委会备案确认意见按月足额发放保障金额。
六、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七、办理地点:
全南县各乡镇(城市社区)便民服务中心
八、联系方式:0797-26077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