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全环行罚〔2023〕10号
江西双美猪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29MA36YGBFXE
地址:全南县陂头镇陂头村李家洞
法定代表人:王杨松
2023年7月10日,江西省污染源自动监控执法监督帮扶检查组对你公司现场检查,并移交问题线索。7月11日,赣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联合赣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全南大队对问题线索进行现场补充核查。发现你公司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运行技术规范》(HJ/T 355-2019)要求对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水质在线分析仪进行维护,致使氨氮、总磷水质在线分析仪标液比对测试误差超过±10%;你公司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验收技术规范》(HJ 354-2019)要求安装分析仪,致使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水质在线分析仪测定值与监控中心平台接收的数据误差大于1%。
以上事实属于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不正常运行,有对你公司环保负责人张庆伟、场长章新彬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对你公司环保负责人张庆伟、场长章新彬、运维人员李威、环保专员闵光霖、公司技术服务人员张继承的《调查询问笔录》以及现场照片、视频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规定。
2023年8月28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赣全环罚告字〔2023〕10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理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和提出听证申请的权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和提交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的规定,结合《江西省生态环境厅球天下体育:印发<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的通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二项的细化规定:违法行为是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且违法情节是未规范维护设备,处2≤A≤8万元罚款,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柒万元整(小写?70000.00)。
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江西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书,凭缴款编码到工行、农行、中行、建行、邮储银行足额缴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赣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赣州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3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