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办单位:
全南县行政审批局
二、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三、事项依据: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七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2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具体条件按照《建设部球天下体育: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执行。
四、受理条件:
【予以批准的条件】
1、申请人是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
2、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
3、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4、具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停放场所;
5、其他符合《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相关条件。
【不予批准的条件】
申请人不符合以上条件,或者不能提供足以证明符合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
五、申报材料:
1.申请表 2.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
六、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决定→发证
七、法定办理期限:
20个工作日
八、承诺办理期限:
2个工作日
九、收费标准:不收费
十、受理窗口:全南县政务服务中心三楼通用综合窗口
十一、咨询电话:
0797-2632723
十二、投诉电话:
电话:0797-2632726或12345
窗口:全南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导办台“办不成事”反映专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