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办单位:
全南县卫健委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事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
2.《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国家对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实行卫生许可制度。
3.第七条:集中式供水单位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还应当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方可供水。
4.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供水单位的供水范围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由该行政区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负责其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
5.第二十条: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管理范围发放,有效期四年。有效期满前六个月重新提出申请换发新证。
6.第二十二条:凡取得卫生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以及取得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经日常监督检查,发现已不符合卫生许可证颁发条件或不符合卫生许可批准文件颁发要求的,原批准机关有权收回有关证件或批准文件。
申请条件:
1.申请单位或个人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供水单位饮用水供水工程的选址、设计及卫生设施设备均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等要求;
3.提交的材料必须真实、合法、齐全、规范。
申报材料:
首次办证
1.卫生许可申请书;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资质证明、身份证明,委托他人代理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
4.制、供、管水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证明资料。
5.场所合法使用的有关证明(如房屋所有权证或租赁协议等);
6.供水单位卫生管理组织机构和卫生管理制度(从业人员管理制度、涉水产品卫生管理制度、检验室及人员管理制度、生产区卫生管理制度、卫生应急预案等);
7.供水单位地理位置图、平面布局图、水处理工艺流程图以及管网平面布局图;
8.卫生设施的配置情况,制水、净水及消毒设备清单;
9.供水单位自检设备清单、自检项目清单及检验人员资质证明或委托检测协议书;
10.相关涉水产品及消毒药械等必须提供有效的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或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卫生检测报告;
11.供水单位预防性设计审查及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
12.提供有计量认证检测机构出具的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末梢水的水质检测合格报告(首次办证单位水源水应按照GB3838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或GB/T14848地下水质量标准出具全分析报告;出厂水应按照GB 5749-2006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出具全分析报告)。
办理程序:
1.提出申请:申请人(拟从事集中供水的单位)向县卫健委行政许可审批服务窗口咨询并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
2.资料审查:行政许可审批服务窗口接收材料后,对申请事项是否属于卫生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审查不合格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审批条件以及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向申请人出具相应书面凭证。
3.现场审核:对申请材料审查合格的,依据《江西省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许可现场审核表》对申请人拟从事集中供水的单位进行现场审核。
4.发放许可证:对现场审核通过的作出准予卫生行政许可的决定,并发放《江西省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对现场审核未通过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出具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法定办理期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期限:
1个工作日,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咨询电话:
0797-26072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