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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医学诊断证明服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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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服务对象

须出具《医学诊断证明》的就诊者(可由患者亲属或委托人持原始就诊病历及委托书代办)。

二、服务机构信息

全南县各医疗机构

三、服务项目和内容

出具《医学诊断证明》

四、服务流程

1.出具诊断证明医师亲自诊查患者;

2.根据诊查结果如实出具诊断证明;

3.医疗机构负责加盖专用印章的科室或人员应对医学诊断证明进行审核、把关、登记,加盖专用印章。

五、服务要求

1.出具医学诊断证明书的医务人员应为具有主治医师及以上职称并在本医疗机构注册的执业医师。医师必须亲自诊查患者后方可出具医学诊断证明书,并对所作出的医学诊断证明记载内容真实性负责;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严禁单纯凭就诊者简单主诉或因人情关系,利用职权滥开诊断证明书,更不得伪造诊断证明书;未经特殊授权不得出具劳动能力、伤残等级及职业病等专用诊断证明文书。

2.原则上,医学诊断证明书开具日期应与门(急)诊病历及出院记录相符;因特殊情况需要补办的,医疗机构经办人员须凭就诊者在本机构就诊的原始病历资料予以办理,同时应在医学诊断证明右上角注明“补办”字样及补办时间,并由医务部门审核加盖章后方生效。患者因特殊情况无法亲自到场的,可由患者亲属或委托人持原始就诊病历及委托书代办。

3.凡涉及司法办案需要的医学证明,以及用于因病退休、休学、伤害、残疾、工伤、劳动鉴定、保险索赔、办理低保、生育第二胎等特殊诊断证明,应由当事人或家属持公检法、教育部门、劳动保障等相关部门和保险经办机构的介绍信,经医院医务管理部门审核后,由相应科室医师按照关规定开具诊断证明。

六、投诉举报电话

全南县卫生健康委员会:0797-26067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