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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丨《江西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江西省自然资源常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土地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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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丨《江西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

《江西省自然资源常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土地类)》


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自然资源领域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促进全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公平、公正、合理、准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出台了《江西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和《江西省自然资源常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土地类)》(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和《土地裁量基准》)。

适用范围

本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行使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本办法。

本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依法对自然资源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可以适用本办法。

《实施办法》主要内容和特色

《实施办法》共十七条,对自然资源行政执法的适用范围、行使原则、裁量程序、工作领导、监督指导作出了规定,对依照裁量基准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或从重处罚的具体情形进行了明确。

1.规范了自由裁量基准设定的依据。根据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省级条例规章的规定,对设定依据进行更新,对违法情节进行细化调整,使之具有更高的可操作性;

2.明确了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原则。(一)合法原则,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种类和幅度内;(二)过罚相当原则,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三)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对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的自然资源违法行为,所适用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相同;(四)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在依法合理进行行政处罚的同时,加强对违法当事人的守法教育,引导当事人自觉守法。

3.细化了法定和酌定处罚的情形。根据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在原实施办法基础上细化和完善了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第六条)、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第七条)、减轻处罚的情形(第八条)、从轻处罚的情形(第九条)、从重处罚的情形(第十一条)。

4.建立了首次违法公开道歉从轻制度。突出惩教结合的目的,首次违反某一类别的自然资源法律规范,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经作出处罚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以公开道歉、公开检讨等形式,作出自然资源守法承诺的,降低一个幅度进行行政处罚;首次违反某一类别的自然资源法律规范的,降低一个阶次进行行政处罚,但不得低于处罚幅度以内的最低额度。

5.统一了根据减轻、从轻、从重情节处以罚款数额的标准。具有减轻情节的,在自然资源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罚款幅度基础上,降低一个幅度,取中间数额或中间倍数进行处罚,应当受到的处罚幅度为最低一档的,按处罚幅度以内的最低额度给予处罚;具有从轻情节的,每个情节降低一个阶次进行罚款,但不得低于处罚幅度以内的最低额度;具有从重情节的,每个情节提高一个阶次进行罚款,但不得高于处罚幅度以内的最高额度。

《土地裁量基准》主要内容

《土地裁量基准》以表格形式,将常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事项分为6类、25条,根据违法行为发生时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细化为50款处罚具体标准,对每一款处罚标准的适用条件、处罚幅度、处罚阶次作了区分,便于执法部门操作实施。

实施时间

《实施办法》和《土地裁量基准》自2023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有效期五年。